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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09-10-28 浏览次数:401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由缺陷
这里的设计应该做广义理解,即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时,如因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涉及文件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才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

(三)发包人直接制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督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此类情况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承包方在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对此应明确的是,考虑到现今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周期长,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判中应就其责任限定于实际的部分建筑。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题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做出的义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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