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工程实务 服务项目 律师专家 格式文本 案例文章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页 
咨询电话:010-51291800 13901134553    
 
 经典案例
 精品文章
 正海律师案例精选
电    话:010-51291800
                13901134553
联系人:杨律师
 
电子邮箱:jsgcls@126.com
本站网址:www.zgjsgcls.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文章 > 正海律师案例精选
【建材买卖案例】 把送货单原件交给采购方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01-31 浏览次数:226   
                                                           案例评析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


         本案是《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凤优律师代理的建材买卖欠款案件。本案的基本情况是,原告起诉前,已经将送货单的原件交给了采购方,自己只有复印件。这种情况在建材买卖中较为普遍,是一个值得提醒供货方注意的问题。 
         一些建材企业的业务员在采购方没有出具结算凭据的时侯,就把送货单的原件交给了采购方,自己只留了复印件。比如本案东方玉堂石材公司的业务员于某,采购方拖欠了69万元货款,但是我们的业务员早已将送货单的原件交给了采购方,自己只留了送货单的复印件。这样如果产生纠纷就很被动。这也是采购方拖欠货款的原因之一,对方认为供货方没有证据根本打不赢官司。因为复印件在法院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我借给你5万元钱,你给我打了借条,我复印了一份留着。你还我钱的时候我把借条原件给了你,你把借条一撕,此时就两清了。但是如果以后我拿着复印件和你打官司,法院要是认了这个证据就会造成错判。这就是为什么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的原因。当我们将送货单原件交付对方时,要考虑到从此我们就失去了主张债权的合法依据,所以必须换回来同等的依据。就是要求当场给付货款,不能及时付款的,要要求对方出具收到送货单原件的收条和货款欠条。本案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给律师增加了许多麻烦,同时我们不得不放弃利息和违约金。


 
  工程实务   服务项目   律师专家   格式文本  案例文章   法律法规 Copyright © 2006-2008 正海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远洋商务楼2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