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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要工程欠款,宜早不宜迟

发布日期:2011-10-25 浏览次数:284
                                            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磊
 
        我所律师最近承接了一件拖欠十年之久的工程欠款案件。原告人王海生于2000年为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提供劳务,航空港公司拖欠劳务费。十年以来,王海生不断催要所欠工程款,但被告一拖再拖,直至2010年6月王海生委托我所律师起诉。海淀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调解书,规定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给付王海生工程款57万元,同时,给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现将该案起诉书和法院调解书附后,共读者参考借鉴。
        据王海生介绍,如果十年前被告给了57万元工程款,他可以在老家邯郸购买三套楼房,但是此时即使被告给了工程款,恐怕连一套像样的房子也买不下来了。
        笔者曾担任众多建筑公司和开发商的法律顾问,深知这些企业的运作习惯。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永远资金不足。因为开发商要用钱去买地,买了土地后还要准备钱去拆迁建设。大中型建筑公司也是一样,如果不垫资难以承揽到工程。所以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即使有钱,也不愿及时支付工程款。这些企业会把债权人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耐心等待的,二是将要起诉的,三是法院已经判决执行的。如果有了钱,他们的还款顺序是,第一、先给已经判决法院执行的,因为此钱不给,依据法律规定要双倍计算利息,还要应付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第二、再给快要起诉的,因为债权人起诉之前比较好商量,此时给钱,一般可以抹去利息及违约金,谈好了,还可以打一些折扣。最后才能考虑到耐心等待的,正如本案债权人王海生,尽管你等了十年了,但是只要你不起诉,建筑公司就可以再拖下去。
        债权人不及时主张工程欠款,会形成许多不利的后果:一、你不及时通过诉讼索要欠款,对方就认为可以再拖下去;二、时间一长,许多证据难以取得;三、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难以胜诉;四、即使两年能够付清工程款,所谓利润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笔者通过本案案例,提示读者,索要工程欠款,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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